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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吴江市蓝翔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30 16:33商业秘密网

  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为:
  2009年7月31日,三立电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权利声明书,声明其系《爱情魔发师》和《千金百分百》两部电视节目的所有人,于全世界地区拥有完整合法著作权及智慧财产权益之权利,并同时将该两部电视作品在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地区)的独占信息网传播权及再授权权利授权明佳镭射影视娱乐有限公司,其中《爱情魔发师》的授权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千金百分百》的授权期限自2009年7月10日至2011年7月9日;并明确后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或转授权的第三人为著作权保护的诉讼。
  2009年8月1日,明佳镭射影视娱乐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爱情魔发师》和《千金百分百》两部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及转授权权利授权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爱情魔发师》的授权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千金百分百》的授权期限自2009年7月10日至2011年7月9日,并明确后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国家版权局于2009年11月11日出具编号为:00022024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经明佳镭射影视娱乐有限公司(中国)授权取得《爱情魔发师》和《千金百分百》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09年7月10日至2011年7月9日。
  电视剧《鹰隼大队》(原名《国家天空》)于2009年首映,电视剧片尾显示的联合出品人为空军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中航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后方国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上象星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新空文化艺术专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上登记的单位名称为空军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上登记的制作机构为空军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合作制作机构为中航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后方国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电视剧《鹰隼大队》的著作权人中航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后方国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上象星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新空文化艺术专项均出具授权书将该电视剧的海内外版权的发行权(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播映权、音像销售版权、海外销售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打击违法盗版的权利等)授权给空军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2009年10月14日,空军政治部电视艺术中心签发《授权书》,授权广州诗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独占享有并拥有电视剧《鹰隼大队》的合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区域是中国大陆,授权范围是独家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可以自己的名义打击盗版的维权权利,可向第三方转授权,授权期限为2009年11月15日至2012年11月15日。此后,广州诗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广州轩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独家行使电视剧《鹰隼大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内容与其取得的授权内容一致。广州轩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取得授权后转授权原告独家行使电视剧《鹰隼大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以自己的名义打击盗版的维权权利,授权期限自2009年11月15日至2012年11月14日。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2010年5月13日,公证员孙某、公证员助理申某某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派的调查员至“蓝翔网吧”,调查员办理上机手续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了证据保全,主要步骤如下:开启计算机,在计算机操作系统桌面上新建名为“蓝翔网吧”的word文档,打开该文档,双击桌面上的“网吧影院2”图标,进入相应的操作界面,在搜索栏中输入关键字“爱情魔发师”,点击搜索,进入相应的操作界面,点击该操作界面的“爱情魔发师”文件夹,并点击播放有关的影片剧集;然后返回“网吧影院”,点击操作界面左侧的“最新国产连续剧1”并进入相应的操作界面,点击操作界面中的“鹰隼大队”文件夹,并点击播放有关的影片剧情,上述操作过程中均进行拷屏,并将拷屏文件粘贴于Word文档。现场保全所得Word文档经公证处刻录保存至光盘内,刻录光盘一式三张,加封后交由申请人保存两张。2010年6月28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过程制作(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2784号公证书。(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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