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蔡建平诉被告金传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9 16:15商业秘密网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金传亮停止侵害蔡建平的"按摩经络刷"(专利号为ZL200820205329.1)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涉案销售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金传亮赔偿蔡建平经济损失五千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二千元;
三、驳回蔡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5元,由蔡建平负担195元(已交纳),金传亮负担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光
代理审判员 周 多
人民陪审员 杨宝军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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