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陈芒诉被告北京天意新商城市场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和生创展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9 16:09商业秘密网
被告和生创展公司未经原告陈芒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了与原告陈芒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近似的产品,构成对陈芒专利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陈芒的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原告陈芒在本案中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缺乏依据,本院将依据被告和生创展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时间、产品的销售范围、销售价格及一般利润率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原告陈芒在本案中主张的公证费并非全部针对本案的诉讼支出,本院将依据该公证保全行为在本案中发挥的作用及购买侵权产品的价格,酌情确定原告陈芒在本案中的合理诉讼支出数额。
被告天意新商城公司系天意新商城市场的管理者,为在该市场中经营的商户代开发票,原告陈芒对此不持异议,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天意新商城公司有其他行为与被告和生创展公司构成共同销售行为。故本院认定被告天意新商城公司并未从事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判令被告和生创展公司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已足以制止其侵权行为,故对于原告陈芒提出的判令被告和生创展公司销毁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和生创展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ZL201130060602.3号“感应调光节能灯(CW8735-一指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涉案产品;
二、北京和生创展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芒经济损失一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八百元;
三、驳回陈芒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陈芒负担800元(已交纳),由北京和生创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崔 宁
人民陪审员 张媛媛
二〇一四 年 四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黄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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