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小平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9 15:54商业秘密网
另查一,在住一建设公司材料处编制的《2006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记载2006年度利润为612 630.26元,《2006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记载2007年度利润为155 884.25元。按照《2007年度材料处经营承包责任书》约定的方法计算,应上缴部分为307 578.16元,结余部分为305 052.10元,兑现奖为91 515.63元。按照《2007年度材料处经营承包责任书》约定的方法计算,兑现奖为34 059.17元。
另查二,住一建设公司在2009年6月19日、8月12日、8月28日分别向师小平支付了2006年度的兑现奖和专利贡献奖金32 310.20元、30 000元和30 000元。上述金额合计92 310.20元。
上述事实,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006年度材料处经营承包责任书》、《2007年度材料处经营承包责任书》、《2006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2007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起诉状、(2010)朝民初字第30378号民事裁定书、(2011)二中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2011)高民终字第3123号裁定书、支出审批单、银行进账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师小平在本院提起的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本院是程序驳回请求,并未进行实体处理。师小平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对本案争议的专利使用费也并未处理。因此,师小平于本案提起的实用新型专利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不属于重复起诉,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
《2006年度材料处经营承包责任书》和《2007年度材料处经营承包责任书》是师小平和住一建设公司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专利许可使用奖励和兑现奖的约定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在《2006年度材料处经营承包责任书》中双方明确约定“本年度材料处成本结余中应上缴公司的部分,公司作为对承包人在“快拆体系”专利方面所作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该约定明确了2006年度师小平承包材料处应上缴的部分作为对师小平涉案专利的一次性奖励,故按此约定2006年度材料处应上缴部分的金额就应当一次性支付给师小平。此外兑现奖也是双方约定应当支付的内容,基于诉讼便利本院将兑现奖和专利许可使用费一并处理。经查2006年度的专利奖励金额是307 578.16元,兑现奖为91 515.63元,2007年的兑现奖是34 059.17元。上述金额住一建设公司应当按约定支付给师小平。2009年住一建设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部分的专利奖励金和兑现奖,共计92 310.20元,这部分金额从住一建设公司应当支付给师小平的专利奖励金和兑现奖中扣除。师小平主张的违约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师小平专利奖励金及兑现奖共计三十四万零六百元;
二、驳回师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9元,由师小平负担913元(已交纳),由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2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普 翔
人民陪审员 杜月霞
人民陪审员 李凤雨
二O一二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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