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专利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北京)师小平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9 15:54商业秘密网

  2007年2月4日,住一建设公司与师小平签订了《2007年度材料处经营承包责任书》。该责任书约定:承包内容为:利用现有设备积极开拓内、外部市场,力争最大限度的创造产值;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各单位对现场材料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企业材料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负责对材料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承包指标为:对内对外承揽任务收入的总额,作为材料处经营承包的总额。材料处所有的支出全部列入经营承包总额支出的范围。材料处的经理为本单位承包人,承包人在公司党政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领导材料处自主经营、自负责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认真履行本责任书约定的承包内容。承包人的利益和风险:承包人及其员工均执行住一建设公司有关薪酬的规定。年度结算,按结余总额分段计奖的办法。承包人的兑现按兑现奖金总额的30%计提,其余兑现奖金,由承包人组织班子成员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制定方案并将方案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年终结余数额较大时,可留有后备,以丰补欠。承包期内公司在半年时由资产财务部等有关部室将对其经营状况进行一次审计,作出书面报告。承包期满,公司项目管理委员会对其经营状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并作出书面评估报告,提交公司总经理,经总经理批阅后,交经理办存档。在管理过程中,应严格贯彻执行公司QHSE贯标体系文件。本年度材料处成本结余中应上缴公司的部分,公司作为对承包人在“快拆体系”专利方面所作出贡献的一次性奖励。但在今后工作中,承包人的此项专利将与住一建设公司共同拥有使用权。
  2008年10月30日,住一建设公司材料处提交了请示报告。该报告称:根据住一建设公司项目管委会规定,项目发放兑现奖需入成本。住一建设公司材料处于2006年实现利润612630.26元,按公司规定应计提奖金305052.10元。特申请兑现。杨文革批示:请公司相关领导,按公司办公会决议,对材料处实施兑现。
  2008年12月15日,住一建设公司材料处向住一建设公司项目管理委员会提交了请示报告。该报告称:根据住一建设公司项目管委会规定,项目发放兑现奖需入成本。材料处于2006年实现利润612630.26元,按公司规定应计提奖金305052.10元,2007年实现利润155884.25元,应计提奖金113530.55元,以及快拆专利使用费307578.16元,共计775903.58元。已按规定于2008年第三季度计入材料处相应成本项目中,自2008年10月30日向项目管委会提出兑现申请后。今天再次提出申请。
  2010年5月14日,住一建设公司作出了《关于原材料处租赁经营业务及人员安排的实施意见》(住一办【2010】72号)。该意见记载:根据住一办【2010】60号文件精神,撤销材料处机构设置,其经营租赁业务划归北京鹏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周转租赁材料所属权归住一建设公司所有,经营收入所得归北京鹏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所有,北京鹏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每年向住一建设公司上缴周转租赁材料经营使用费124 041.78元,此款项每半年上缴一次。
  2010年师小平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为由将住一建设公司起诉到本院,在该次起诉的起诉状中,师小平自认住一建设公司支付了92 310.20元的兑现奖金及专利使用费。2010年9月18日,本院做出了(2010)朝民初字第30378号民事裁定书,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驳回了师小平的起诉。2011年,师小平以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为由将住一建设公司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6月20日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二中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2006年度材料处经营承包责任书》中明确约定了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方面的内容,结合《2007年度材料处经营承包责任书》对于该问题的重申,本院认定,原告师小平许可被告住一建设公司实施涉案实用新型专利,许可期限应理解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全部期限,对价为2006年度材料处成本结余中应上缴公司的部分。因此,被告住一建设公司实施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具有合同依据。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2006年度材料处经营承包责任书》中涉案专利许可使用问题上的纠纷,则应通过合同纠纷的方式予以解决。对(2011)二中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师小平提出了上诉,后又于2011年11月8日撤回了上诉。(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