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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行为保全措施的具体适用──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诉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3)

发布时间:2015-05-29 15:07商业秘密网

  四、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行为保全措施的执行方式
  行为禁令的内容是法院裁决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行为禁令不同于财产保全,执行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而非物本身。正是由于行为禁令的特殊性,行为禁令的执行需要当事人的配合。而且,禁止当事人实施一定行为比要求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执行难度更大。因为要求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可以被外在感知,某些时候也能即时履行完毕;而禁止当事人实施一定行为则有赖于当事人的自觉性。而这种自觉性并不能为法院执行人员所能客观感知,从而增加了裁定执行的不确定性。我们认为,这种不作为行为的裁定,主要依赖生效法律文书的威慑力。只有增强生效法律文书的威慑力,才能保证当事人自觉履行法院裁定。因此,在本案裁定作出之后,我们并非简单地送达法律文书,而是传唤被申请人到法院谈话,当庭告知其裁定的内容及违反裁定的后果。事实上,对于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处于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说,这种告诫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被申请人当庭书面承诺表示愿意遵守法院裁定,并在事后提交法院的答辩材料中,陈述其已经损毁了存储下载文件的硬盘装置,并附上照片佐证。
  【附录】 裁判文书案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19号 合议庭组成人员:唐  震(审判长、主审)、陈瑶瑶、陈荣祥
  [1] 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21-222页。
  [2] 参见孔祥俊著:《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123页。
  [3] 参见彭学龙:《美国商业秘密法中的禁令救济》,《知识产权》2004年第4期。(作者:唐震 吕长利,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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