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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行为保全措施的具体适用──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公司诉黄孟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

发布时间:2015-05-29 15:07商业秘密网

  二、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行为保全措施的裁量因素
  尽管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禁令救济对于权利人的保护十分重要,但是,并非权利人提出禁令申请就会获得法院准许。因为临时禁令是一种特殊的救济措施,不仅能够保障未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得申请人提前获得终局救济全部或部分的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仅仅是存在未经授权的披露或者使用的一般可能性,法院不能签发禁令。在商业秘密保护法制最为发达的美国,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指出,寻求获得预先禁令救济的当事人必须证明:1.原告胜诉的实质可能性;2.如不发布禁令将遭受无可挽回损失的实质性威胁;3.原告可能受到的损害大于对被告的任何潜在损害;4.发布禁令不违反公共利益。同时,法庭在适用上述标准时不能刚性或者机械地对以上四因素作数学式的考量而必须灵活掌握,应根据具体情势对每个因素加以权衡,作出最为公平合理的决定。[3] <http://www.shcipp.gov.cn/shzcw/gweb/xxnr_view.jsp?pa=aaWQ9MzM1MDg2JnhoPTEmdHlwZT0xz>事实上,我们在审查本案禁令申请的过程中也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只是侧重点有所不同。因为从国内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商业秘密案件胜诉率并不高,权利人要在立案之初证明其具有胜诉的实质可能性难度较大。更何况,由于涉及到药物研发信息,权利人提交的21个商业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秘密性”的构成要件,在没有听取相关专家意见的情况下,法院的确难以作出准确判断。但是,本案特殊性在于:1.被申请人黄孟炜已经确认其违反公司规定下载了33个属于公司的保密文件(其中包括了21个权利人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文件),并承诺授权公司指定人员删除上述文件。据此,被申请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保密文件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2.商业秘密存在着“一旦丧失就永远丧失”的特性。涉案商业文件已经处于被申请人的掌控之下,一旦被申请人外泄,上述电子文件的内容很可能就会被竞争对手获悉或者进入公知领域,从而丧失秘密性,使得权利人的利益遭受无可挽回的损失。3.从案件事实来看,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主体,相对于权利人而言,禁止被申请人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案商业文件并不会对其造成损害。更何况,权利人也向法院提交了担保金,以防止万一可能出现的损害。综合上述因素,我们最终对被申请人发布了行为禁令,同时告知其申复议的时限,以利于被申请人行使自己的抗辩权利。
  三、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行为保全措施的裁判要点
  本案系首例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尚无先例。在审理过程中,我们着重把握了以下裁判要点:一是诉讼请求与禁令申请统一的问题。权利人起诉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并明确具体内容为要求被告删除及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案21个商业文件。我们认为,法院审查权利人禁令申请时只能局限于其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而不允许另行增加,且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手段,故最终裁定被申请人“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案21个文件”。二是临时禁令与终局裁判的关系问题。本案正处于审理阶段,商业秘密能否成立,是否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律利益尚未定论。预先禁令作为阶段性诉讼措施,禁令裁定不能埋下与最终裁判相互矛盾的隐患。因此,裁定主文采取的表述为“禁止被申请人黄孟炜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有限公司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21个文件”,这就意味着,涉案的21件文件目前仅系申请人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文件,而非经由法院依法审查,最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三是审判与执行兼顾问题。仅从裁定主文而言,21个文件内容尚不清晰,执行部门执行时将不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因此,我们在裁定主文后附上涉案21个文件的具体名称。这就意味着尽管被告违反公司规定下载了33件文件,但只有违反裁定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裁定所附的21件文件,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者:唐震 吕长利,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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