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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牧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5-29 09:25商业秘密网

  由于音集协自愿放弃对涉案的26部音乐电视作品主张权利,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在本案中仅审查牧歌餐饮娱乐(苏州)有限公司所放映的《最炫民族风》等62部MTV音乐电视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事实。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类型。涉案的62部音乐电视视频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制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音集协提供的音像出版物显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分别属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等主体,在无其他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主体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对于牧歌公司辩称的音集协所提供的专辑为非法出版物的意见,本院认为,非法出版物是指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或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由正规出版公司出版,包装盒上注明了ISBN、ISRC等信息,应视为合法出版物。对于牧歌公司辩称的出现著作权人载明不一致及境外作品的情况,故出版物不合法且应视为出现相反证据的意见,本院认为,虽然《天黑》专辑的封面上标明了华宇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但该专辑发行于2002年,而《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17碟装》发行于2011年,在不同时期同一作品标注不同著作权人也属正常,因为包括境外引进歌曲在内的作品也会出现著作权转让的情况,而认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应以后发行的合法出版物为准,在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在此时有其他不同权利人对涉案歌曲享有著作权。综上,对于牧歌公司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牧歌公司辩称的音集协在获得授权的链条上存在瑕疵,其提供的音像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故音集协并不享有涉案62部作品的著作权的意见,本院认为,音集协举证的音像出版物与《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一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音集协为信托管理的作品在“为卡拉OK点播服务”的范围内监制并通过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上述作品合辑的行为,合法有效。而对于广东音像出版社是否存在的问题,音集协提供的工商查档资料可以有效地证明该单位经名称变更为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故涉案音像出版物系合法出版物。关于牧歌公司辩称的音像出版物的视频与被控侵权视频中出现的图标标识不同故权利人有可能为第三方的意见,本院认为,音集协提供的音像出版物,可以证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而牧歌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放映或复制被控侵权视频取得了相应的著作权人授权,亦未能举证其所称的第三方权利人的客观存在,因此其理由不成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与音集协均签订了相关的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针对本案所涉的牧歌公司的行为,音集协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上述两种权利均属著作财产权。在本案中,牧歌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涉案62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该行为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放映权,牧歌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对于音集协诉称的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应当适用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牧歌公司的行为并未侵害其著作人身权,故对于该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牧歌公司辩称的音集协提供的用于证明牧歌公司侵权的公证书未记载清楚全程监督的过程等,存在重大瑕疵,应属无效的公证书的意见,本院认为,公证书及现场监督记录中清楚记载了在摄像前公证人员对该摄像设备的内存状况进行了清洁度检查并确认清洁的情况,并表述了对摄像过程及刻录过程进行了监督,因此并不存在牧歌公司所述的重大瑕疵,属于有效的公证书。(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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