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上海美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五洲美莱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3、原告证据2-4的来源及形式均合法,且内容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所以在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4、原告证据3-2、武汉五洲美莱整形丰胸研究院(普通合伙)工商查询信息,以及证据3-3、武汉五洲联合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工商查询信息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
2005年7月18日,上海美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爱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涉案“美莱”、“MYLIKE”商标。2005年8月10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美爱公司将其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美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原告目前使用的企业名称。2009年,商标局核准注册“美莱”、“MYLIKE”商标,商标注册证号分别为第4784876号、第4784877号,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4类,均包括:医院、美容院及整形外科。商标注册后,原告美莱公司分别办理了商标变更手续,将以上两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及“注册人地址”分别变更为其企业现有名称及地址。
2009年至2014年间,原告美莱公司分别与其旗下的十六家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授权以上公司在第44类医院、美容院服务上,使用第4784876号“美莱”注册商标。以上十六家公司分别位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重庆等全国十六个主要城市。
在涉案“美莱”、“MYLIKE”商标注册之前,原告美莱公司旗下的授权公司,已经在其服务经营中使用以上商标,并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2005年至今,有关“美莱”、“MYLIKE”商标的广告宣传不断见诸主流报纸、杂志及互联网。同时,针对以上两品牌的广告宣传资金投入也不断加大,至2012年该年广告宣传费用总额已逾亿元。
2013年5月15日,原告美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书保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当日上午,在公证处公证人员蔡钟颉、俞晓艳的监督下,孙书保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访问了www.81888899.com网站,并对该网站首页进行了保存打印。2013年5月21日,公证处出具(2013)沪长证字第3239号公证书,对以上事实进行了详细记载。公证书所附网页打印件显示:该网站首页左上角标有“五洲美莱整形美容医院”标识,右上角标有“五洲美莱预约咨询”标识,网页上部有“三维环形吸脂五洲美莱独创”广告语,网页中部有“五洲美莱专题五洲美莱时事”、“五洲美莱美白嫩肤项目”、“五洲美莱光子嫩肤项目”、“五洲美莱烤瓷牙项目”板块。
(2013)沪长证字第3239号公证书所记载的“www.81888899.com”网站,以及原告证据3-4拍摄的“五洲美莱整形美容医院”,均系由被告五洲公司经营。在其经营的“五洲美莱整形美容医院”大门及侧门上方,悬挂有“五洲美莱整形美容医院”与“WUZHOUMYLIKECOSMETICHOSPITAL”字样的巨大招牌。
另查明:
被告五洲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9日,经营地址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97号,原企业名称为“武汉五州美容医院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2日变更为现用名称“武汉五洲美莱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专业、美容皮肤科专业、美容中医科专业)、外科(整形外科专业)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2012年9月,被告五洲公司开始在武汉各媒体上投放广告进行宣传。(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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