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孙龙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关于完美公司要求孙龙友在淘宝网站首页、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首页及《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适用于对人身权利的侵害,而被告孙龙友侵犯的是完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一种财产权利,且完美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商誉受到了损害,因此,对完美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龙友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第13326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孙龙友赔偿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130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325元,被告孙龙友负担9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天威
审 判 员 何 江
代理审判员 蒋文静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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