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北京欧耐经贸有限公司与马俊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如不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马俊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宜廷
审 判 员 范宗芳
人民陪审员 徐亚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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