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与沂南城西加油站、袁中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被告袁中川以其个人财产对以上给付款项承担无限责任;
驳回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沂南城西加油站、被告袁中川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宜廷
审判员 范宗芳
审判员 杨海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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