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陈锐涛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2)
商标“Panasonic”系由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注册,注册证号为第334743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池等,有效期限为2005年9月21日至2015年9月20日。
商标“CASIO”为第356306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电池等,注册人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注册有效期为2004年11月28日至2014年11月27日。
被告人陈锐涛系深圳市某盈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老板,公司地址及仓库位于宝安区西乡某花园,自2012年2月开始,其未取得权利人许可,组织员工生产假冒“Canon”、“SONY”、“OLYMPUS”、“Nikon”、“S∧MSUNG”、“Panasonic”、“CASIO”商标的相机电池并进行销售。
2013年9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根据举报线索,联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对上述地址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SONY”商标的相机电池18个型号共4,527个、标贴19,300个、包装纸盒400个;查获假冒“S∧MSUNG”商标的相机电池100个、标贴3,900个、包装纸盒2,100个;查获假冒“Panasonic”商标的相机电池4个型号共178个、半成品电池300个、包装纸盒24,700个;查获假冒“OLYMPUS”商标的相机电池3个型号共648个;查获假冒“Nikon”商标的相机电池4个型号共910个、半成品电池700个、标贴10,000个、包装纸盒10,200个;查获假冒“CASIO”商标的标贴400个、包装纸盒4,600个;查获假冒“Canon”商标的相机电池7个型号共785个、半成品电池3,080个、标贴27,200个、包装纸盒13,400个及充电器100个。现场查获的产品均为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产品,共价值人民币160,79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缴获的假冒产品照片、扣押清单等。
二、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商标注册证、送货单及收据、现场扣押物品型号对应进销存明细账汇总表等。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燕(系公司员工)的证言,称电池是老板拿来的,我们贴上商标后进行包装,再进行装箱,邮给客户,有时候每天贴标五六百个,多的时候有二千多个,月销售额有六十多万元。
(2)证人陈某玲(系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陈锐涛将电池拿回后,他们负责在电池上贴上佳能、尼康、三星、索某、中性等标识。
(3)证人杨某鑫的证言,证实在电池上贴上三星、尼康、佳能等标识,每个月发几千个不同品牌的电池,是通过联达物流公司发货。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每天能生产三百到一千块电池不等,其中粤林巴斯、尼康、佳能、三星的七元,索某的十一元,卡西欧的八元,松下的十几元,同一品牌的价格相差几角钱,月营业额十几万元到二十几万元不等,能赚五千至一万元不等。所查两处均由自己租赁,生产车间在二楼,放有产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员工的宿舍在三楼,存放产品的外包装。是通过购买未贴标的电池,贴上正品的商标,再用正品的包装盒装好,发给客户。自己注册的有坚果品牌,生产移动电源充电器。被查的产品里有四五千个是自己的品牌,其余大部分是假冒的产品。制假销售额每月有十几万到二十万,总共约有二、三百万。第二份笔录中称从2012年2月份开始生产假冒电池,每天生产一百到三百块,月营业额一二十万元,当时查获时自有品牌也有四五千个,一共销售二三百套左右,缴获的账本中无法区分哪些是假冒的,哪些是正品。
五、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均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锐涛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侵犯两个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超过十五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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