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陈某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3)
人民陪审员 何 秋 菊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涛(兼)
书 记 员 林 倩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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