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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陈某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6 15:59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人民陪审员 何  秋  菊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涛(兼)
  书 记 员 林    倩

  附本案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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