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邱某志、邬某春、杨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2)
某普第4118914号和第774945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注册有效期分别为自2006年9月7日至2016年9月6日、自2011年3月21日至2021年3月20日。
2008年5月26日,被告人邱某志设立深圳市某鸟创风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并自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等。
自2012年底开始,公司在生产自主品牌鼠标的同时,也接受被告人邱某志妻子刘某(另案处理)所设立的广州市天汇某鸟有限公司的委托,生产一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鼠标。生产过程是,在接到刘某订单后,邱某安排被告人杨某跟单,被告人邬某春则组织生产,然后邱某负责将产品交给刘某,刘某在广州以有线鼠标4.5-6.5元,无线鼠标15元-16元的单价进行销售。
2014年1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查获某鸟创风科技有限公司,当场查获假冒某果公司注册商标的电脑鼠标一批(有线鼠标成品共2,902个、半成品705个,无线鼠标成品314个),假冒某普商标的电脑鼠标半成品共2,030个,抓获在现场的被告人邱某志、邬某春、杨某。
当日,广州市公安局在广州市查获刘某的售假窝点,抓获刘某等人,并缴获假冒鼠标一批,其中假冒某普有线鼠标6,080个、无线鼠标980个来自某鸟创风科技有限公司。
按其实际销售均价,8,982个有线鼠标共价值人民币49,401元;1294个无线鼠标共价值人民币20,057元,两项共人民币69,458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缴获的假冒产品及照片等。
2、书证:商标注册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抓获经过、送货单等。
3、被害人陈述,代理人梁某成报案称,调查到广州天汇某鸟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某普鼠标,后发现产品来自宝安区固戊的深圳市某鸟创风科技有限公司,警察在某鸟所扣的鼠标并未取得权利许可。
4、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工人)的证言:证实公司生产假冒鼠标,且鼠标的品牌是做好之后才贴上去的,品牌有某果、某普、戴某等品牌,老板娘负责销售。
(2)证人刘某的证言,在第一次供述中称自己是广州市天汇某鸟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承认销售假冒某普与某果商标的鼠标,称假冒的某普及某果鼠标分有线和无线,有线的某普价格分别是3-7元,无线的12-16元,有线某果鼠标价格为4.5,无线的12-16元。第二次供述称丈夫邱某志从2008年开始,在其设立的深圳宝安某鸟创风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自己品牌的鼠标,自己则于2008年11月6日在广州天河某鸟电子营业部(某望档口)进行销售。2012年底左右,有客户需要假冒某普、某果的鼠标,于是就开始加工假冒商标的鼠标,到2013年12月底,某望档口到期无法经营,自己就使用广州石牌西直街进行经营,并租了某房作为仓库。假冒的某普及某果鼠标分有线和无线,有线的价格大概是5元/个,无线的价格大概是15元/个。所卖鼠标除了邱某志提供以外,从其他地方也有进货。到被抓,共销售某普有线鼠标约八千个,无线的约四千个,销售某果有线的约二千个,无线的约一千个,销售额有十二万多元,另仓库还有两个品牌的一万多个。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邱某志的供述,称从2008年开始生产鼠标,原来做正规产品,从2012年11月开始做假冒商标的产品,假冒的有某果、联想、某普、戴某等品牌,公司一天能生产三四千个鼠标,间杂生产了一些假冒鼠标,一个月生产有假冒鼠标五、六千个,前后共生产了五、六万个,盈利二、三万元。订单是老婆刘某提供的,他在广州天河有个天汇某鸟有限公司,之前在广州天河某望电子广场有个商铺,后关掉了就直接在广州石牌西直街居住办公。她销售单价并不多是4元。邬某春负责车间管理,杨某负责物料管理,两人轮流管理生产。委托交到杨某手上,他会从网络上下载商标图案,请人做成模板,再交给邬某春生产,邬某春会用模板将商标标记印到鼠标盖下面,然后再组装成商品。有时邬某春不在,杨某也会直接组织工人生产。(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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