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标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深圳)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丽公司”)与刘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知民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6 15:47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第“BeLL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刘某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元;
  三、驳回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洋
  人民陪审员  林洁兰
  人民陪审员  孙 燕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思娟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