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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圳市鸿昌顺发轴承机电有限公司与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6 15:25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上诉人否定其侵权事实的理由有三:第一,对于(2013)黑哈证内民字第31824号公证书的真实性有异议。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已确认该公证书所附照片中的店铺为其实际经营,公证书所附收款收据上有上诉人的财务专用章,公证书所附名片中有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名片地址与上诉人住所地相符,足以认定公证购买的商品为上诉人所销售。上诉人否认公证书的真实性,却并未能提交反证来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第二,被上诉人仅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补充协议》,未能提交原协议。被上诉人虽未提交原协议,但在其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补充协议》中明确记载了涉案商标的原权利人许可被上诉人使用涉案商标的方式、范围和期限;且合同中明确记载《商标使用许可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原审法院依据该补充协议以及《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认定被上诉人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权利,并无不不当。第三,对于鉴别者苗禹的身份有异议。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2013)黑哈证内民字第31824号公证书的记载,苗禹为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被控侵权商品系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由苗禹进行了鉴别。而《鉴别证明》上加盖了“哈尔滨轴承集团”、“哈尔滨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的公章。在上诉人未能提交反证的情况下,本院认可该《鉴别证明》的效力。
  二、原审判赔的数额是否合理
  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难于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由于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上诉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被控侵权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及被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酌定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10000元,并无不妥。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深圳市鸿昌顺发轴承机电有限公司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鸿昌顺发轴承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祝  建  军
  代理审判员 费    晓
  代理审判员 邹    雯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成钰(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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