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娘子军”十二载版权纠葛初步落定(3)
发布时间:2015-05-26 11:18商业秘密网
丛立先则认为,本案的判决对于传统国有单位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具有积极意义。“改编和表演他人作品,需要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取得许可或者支付法定报酬,是基本的法律义务。所以,在案件具体情况明晰的情况下,只要具有法律依据,支持著作权人公平合理的权利保护诉求,已经成为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丛立先说。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经济网 )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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