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版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江苏)张家港市蓝田管业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6 09:16商业秘密网

  一、被告张家港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本案涉案侵权图片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张家港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张家港市蓝田管业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张家港市蓝田管业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2元,由被告张家港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85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蓝田管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672元。该费原告张家港市蓝田管业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

  审 判 长  李清泉
  代理审判员  刘艺琳
  人民陪审员  陆荣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琳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