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版权保护 > 判决文书 > 正文

(江苏)张家港市蓝田管业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6 09:16商业秘密网

  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于2014年5月27日拍摄的其生产的机械设备照片打印件,证明被告单位一直在生产各类弯管机、成型机等机型,且均是业内通用机型,与原告图片显示机型均是大同小异。
  原告质证称,被告应该提供照片底稿原件。其次该图片不能证明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虽然原、被告之间的产品存在相同之处,但是每个工厂的机器有自己的特点,而且被告提供的图片与他的宣传画册及网站上宣传的机械图片存在差异,恰恰证明被告存在了一种虚假宣传的不正当行为,他本身没有这样的机械设备在生产,但是其网站却发布了这样的图片,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属于不正当竞争。
  综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蓝田管业于2005年3月设立,公司住所地为张家港市锦丰镇交通村,经营项目为弯管机、缩管机、金属圆锯机、磨齿机制造、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台达机械于2011年6月设立,公司住所地为张家港市乐余镇兆丰常丰村,经营项目为机械设备及零部件制造、加工、销售;五金、液压气动元件、电器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009年7月,蓝田管业为推广宣传其生产的机械设备,将其生产的SB型单轴液压弯管机系列、DB38-90度型双轴液压弯管机、TM型管端成型机、CS型金属圆锯机系列产品拍摄成数字照片,并委托他人制作成宣传画册发放给客户。
  2014年4月,蓝田管业发现台达机械发放给客户的宣传画册中的数十张产品图片与蓝田管业宣传画册中的同类型产品图片除了色彩略有变化外完全一致。后蓝田管业又在台达机械开设的网站上(网站首页网址为,设立时间为2012年9月10日,在该网站首页下方注明版权所有为“张家港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技术支持为“仕德伟科技”。)发现数十张产品宣传图片与蓝田管业宣传画册中类似产品图片完全一致。
  本院认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在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即享有著作权。当事人提供的底稿、原件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产品图片的照片底稿原件以及署名为原告公司名称的宣传画册,在被告未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为涉案产品图片的著作权人。经比对核实,署名为“台达机械(张家港)有限公司”的宣传画册以及网址为的网站中使用的数十幅产品图片与原告制作的宣传画册中的类似产品图片基本一致,对此被告亦予以确认,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被告否认署名为“台达机械(张家港)有限公司”的宣传画册为其公司制作出版,但该画册中记载的网站网址、经营地址、联系电话均为被告登记所有,在被告未有相反证据证明其否认主张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该宣传画册系被告制作出版。网址为的网站系被告设立,在其网站首页明确版权属被告公司所有,“仕德伟科技”仅提供技术支持。故被告以该网站系仕德伟科技制作为由否认涉案侵权图片系其提供显然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摄制的产品图片时间先于被告使用图片的时间,在被告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告抄袭复制了原告的产品图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抄袭复制原告的产品图片,其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损失的确定,原告仅提交了公证费、律师费、工商信息查询费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费用票据,但未能提交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的获利所得证据,故本院根据原告摄影作品的类型、合理使用费、被告的过错、侵权程度以及损害后果等情节以及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产生的的合理费用,酌情认定为5万元。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本案中被告侵害原告著作权的情节分析,被告虽擅自使用了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产品图片作为自己的产品图片加以宣传,但侵权图片中仅有产品外观信息,并没有反映出原、被告的商标标识、生产厂家等内容,并未足以使公众对产品来源造成误解或将原、被告的产品混淆,故原告关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相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