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上海世邦机器有限公司与临沂万特机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6 09:07商业秘密网
原告关于判令被告书面赔礼道歉并在原告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布道歉函的诉讼请求。赔礼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适用于对名誉、商誉等人格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原告为商业目的通过网络宣传其企业文化及产品,被告为谋取不当的经济利益进行虚假宣传,没有给原告的名誉、商誉等人格权造成损害。本院对于原告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主张其网页中已不存在原告所诉侵权内容,被告未提出异议。能够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已无实际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沂万特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世邦机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二、被告临沂万特机械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世邦机器有限公司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
三、驳回原告海世邦机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临沂万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10元,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张宜廷
审判员 范宗芳
审判员 杨海荣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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