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上海世邦机器有限公司与临沂万特机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6 09:07商业秘密网
2014年11月1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
比对以上公证网页截图与原告网站网页的相关截图,公证保全的相关网页,除企业名称、地址和涉及的商标外与原告名称、地址、商标相同外,其余的网页布局、构图、颜色、插图、文字及字体内容等均与原告网页相同。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原、被告的企业法人执照;二、原告企业、产品、商标获得各项荣誉的证书;三、上海市浦东公证处(2014)泸浦证经字第1059号公证书;双方当事人陈述。双方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浦东公证处(2014)泸浦证经字第1059号公证书认定的事实,能够认定该公证保全的网页截图来源于被告网页,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上海世邦机器有限公司系于2005年登记设立,从事机械设备的生产、销售及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多年的经营动作,其“世邦机器”图文商标获《上海市著名商标证书》,“世邦机器牌”粉碎机、破碎机被推荐为2012年度“上海名牌”产品,在同行业内获得了较高知名度。上海世邦机器官方网站(网址httd:/www.shibangchihna.com/)采用文字及图片和特定的排列方式,全面介绍了原告企业的精神、理念,生产规模、产品特性、联系方式,并对以其在上海建业路416号地址命名的历届415文化节情况进行了宣传,还对原告独特的VU系统骨料优化技术及设备进行了重点推介。该网点网页系原告与宣传企业文化与产品重要平台,也是相关公众了解原告产品信息及业务联系的媒介和窗口。被告复制原告网页版面、文字和图片,冠之以被告的字号、网址等企业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原告宣传的产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降低原告的宣传及广告效应,增加被告获取商业谈判的机遇,以不正当的方式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法定义务,构成虚假宣传和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原告有权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关于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造成的损失,或者被告侵权所获得的收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2万元、公证费及调查取证等支出8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原告主张的著作权包括网页设计著作权、网页内的文字作品著作权、网页内相关图片的著作权。根据公证保全的网页截图,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网页设计作品、网页内的文字作品和图片的存在,但通过网络展示的是网页设计作品和网页中的文字和图片通的复制件,而并非相关作品的原件。在原告提供的官网截图中没有注明作者的署名,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持有作品原件或者相关作者的身份以及原告如何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网页设计作品和网页内文字作品和图片的著作权,请求被告停止侵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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