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网聚龙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5-21 14:57商业秘密网
三、关于本案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视渠公司请求网聚龙网吧赔偿损失,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之规定,视渠公司请求网聚龙网吧赔偿其损失1万元,因视渠公司未能提供损失的充分证据,本院依法不予全额支持。鉴于网聚龙网吧侵权获利、视渠公司因侵权受损的数额均难以确定,考虑到争讼之作品的类型、作品流行程度、使用作品的规模和方式、使用场所的位置、网吧的知名度、网聚龙网吧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侵权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网聚龙网吧赔偿视渠公司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赔偿额为1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网聚龙网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损失15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视渠公司已预交),由网聚龙网吧负担1000元、视渠公司负担50元;网聚龙网吧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视渠公司1000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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