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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北京视渠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长安区网聚龙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1 14:57商业秘密网

  另查,被告网聚龙网吧系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安分局核准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60万元。
  上述事实,有影片公映许可证、版权声明书、著作权授权书及附件、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0)陕证民字第003226号公证书及公证处保存的视听资料、公证费发票、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者所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该种权利包括以发表、署名等方式行使的精神权利和以复制、发行、放映、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行使的财产权利。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使要考虑到权利专有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公众对社会智力成果的掌握,推动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本案系因电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引发的纠纷,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
  一、关于视渠公司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华谊公司、星空电视亚洲有限公司、福克斯国际制作有限公司系电影《全城热恋》的联合出品人。2010年3月10日、2010年4月26日,星空电视亚洲有限公司(英国)与福克斯国际制作有限公司(美国)分别签署授权书,授权华谊公司享有电影《全城热恋》在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独家发行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有权向任何第三者转让上述权利,有权以自身名义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并获得赔偿。
  2009年4月25日,华谊公司与视渠公司签订《著作权授权书》,将其取得的电影《全城热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使用权,转授与视渠公司。上述事实可以证明,视渠公司在电影《全城热恋》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侵害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其诉讼主体资格适格。(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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