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微软公司诉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4)
发布时间:2015-05-21 11:15商业秘密网
一、被告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微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三、被告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微软公司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十一万一千四百零九元;
四、驳回原告微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八千八百元,由被告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微软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 颖
代理审判员 周 波
人民陪审员 刘颖杰
二 ○ ○ 九 年 七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袁 伟
(作者:董馨璐,来源:商业秘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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