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预防原则下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再思考(2)
发布时间:2015-05-19 08:40商业秘密网
第三,转基因技术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物种的引进和驯养问题。引进物种的原因可能是有意识的,有时也可能是偶然的错误。无意识的引进往往对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损害。物种的混杂使某些物种会损害当地的物种,改变生态系统和食物链。例如,滇池到20世纪80年代大部分水生植物相继消亡,存30余种,祸害就是一种外来的名叫凤眼莲的植物,它严重破坏了滇池水生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导致大量水生植物死亡。(注:参见“国家渔政部门表示我国欲建外来物种预警机http//www.legalinfo.gov.cn/gb/special/2003-01/15/content_10032.htm.)此外,有意识的引进物种行为也并不全都会结有益之果。有选择的驯养物种,也会破坏生物多样性,以法国为例,在19世纪,法国可以生产2 000多种苹果,但是后来由于农民有意识地选择市场更乐于接受的品种,今天法国的苹果品种只有10余种;此外,栽培与推广单一的高产品种,人工林品种单一化都影响到生物多样性的质和量,而生物多样性的减少,使得人们无法从中培养和驯化更好的生物品种,这必然会影响到人类未来的食物结构[3]。由此可见,物种的驯养和引进会影响生态平衡,改变生物多样性,从而影响人类的生存。
2.转基因品种的大量繁衍和克隆物种的危害。转基因技术大量的被应用于农业、医药和工业。在自然界种植转基因作物可能给野生生物带来灾难性的影响,而且移植的基因可以越过性别障碍,并将遗传特征转给一种临近的生物,因此,风险是广泛存在的。如通过基因改良培育活的有机体,在环境中能够潜在繁殖,一旦基因改良体成为一种严重的害虫,要将其消除将十分困难。然而,更另人担忧的是克隆技术。可以预见,自然界原有的优胜劣汰和进化过程将会因为这种技术的出现而受到影响,生态系统的自然演变因而增添了更多的干扰因素。毫无疑问,克隆技术增加了影响生物多样性的可能方式。转基因技术和克隆技术的进步,使得人类选择性繁衍物种的能力得到增强的同时,意味着生物界自我循环的能力将受到更大威胁。
在农业领域,如果对植物品种授予专利,为了实现垄断权,专利权人会对其研发的植物进行全面的控制,这将断绝他人改良植株的机会,因此,有可能导致植物基因退化,从而影响生物多样性。另外,大面积的单一种植使得整个农业建立在仅仅几十个物种的基因基础上;单一物种的次生林破坏了天然林丰富的遗传基因;选择多产的植物或家养动物取代利润较低的更接近野生的品种。这些生产方式势必会导致遗传基因的贫瘠,长期下去,也会严重影响人类自身的食物结构和发展需要。再者,利用基因技术恢复已经丧失的生物基因并将其重新引入环境,也有可能破坏生态平衡。在工业领域,大规模工业化带来的污染使得物种多样性的破坏加速,在科技发达的时代,城市化、人口爆炸、沙漠化、湿地干涸等等因素甚至直接带来了物种的消失[4]。
目前,生物技术的应用对人类和环境影响的中期和短期影响已经越来越明显。但是生物技术的应用对人类和生态环境的长期影响还不具有确定性,特别是,生物多样性问题一直以来被不确定性严重困扰着。今天,我们仅仅粗略掌握了物种消失的速度,到下个世纪物种可能消失多少是不得而知的。物种的消失不同于其他的环境损害,因为一个物种消失后就永远消失了。而且生物多样性的大规模灭绝如果在目前得不到控制,将不仅使目前一半以上的物种遭到灭绝,而且使整个生物圈缺乏物种的时间至少达500万年,相当于人类出现以来的20倍时间[5](P.62)。
二、风险预防原则指导下生物技术专利的慎重保护
伴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以及人类对生物技术重要作用的认识,生物技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特别是生物技术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国家的关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末,国际社会通过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和《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公约》,以及欧洲国家缔结的具有重要影响的《欧洲专利公约》,这些立法对许多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在这种影响下,国际生物技术保护形成了两类保护模式。第一类,双轨制保护,即专门法和专利法保护两种模式。第二类,单一制保护,即或采取专门法或采取专利法保护模式。(作者:周长玲,来源:《政法论坛》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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