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的正当性(10)
发布时间:2015-05-18 15:30商业秘密网
就著作权而言,为什么法律要在作品上确认权利的存在?其正当性何在?同样是因为:其一,在作品上体现着作者以及被视为作者的人的意志,体现着他们的法律人格。法律的宗旨首先应当定位于对这些原始性利益主体的意志的尊重。其二,对主体意志的尊重不是一种空泛的口号,而是以对这些主体因作品而产生的原始性利益进行确认和保护为具体内容,这就是权利的内容。其三,对著作权正当性的肯定,还有一个关于社会正义的深层面上的思考与追求,即保护产生于作品的著作权,符合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使得人们在从事创作活动时,有着社会安全感和对被保护的利益的可预期性。法律的这种导向功能有着十分巨大的能量,因为,当一个社会制定并实施保护著作权的立法后,对著作权的尊重和保护将逐渐获得该社会中人们的共识,逐渐由被动的、被强制的行为转变为主动的、自觉的行为,并逐渐融入到人们的道德理性中。
注释:
[1] 参见文正邦著:“论权利及权力”,载《外国法学研究》1996年第1期,第1页。[2] 参见罗马法原始文献,D.1,1,1pr.。
[3] 参见罗马法原始文献,D.1,1,10pr.。
[4] 参见罗马法原始文献,D.1,1,10。
[5] 参见[法]克洛德·德尔玛:《欧洲文明》,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6] 参见程燎原、王人博著:《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73页。
[7] 前揭书,第74页。
[8] 参见[法]孟德斯鸠著:《罗马盛衰原因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页。
[9] 参见罗马法原始文献,D.1,1,1,2。
[10] 同上。
[11] 参见俞江著:《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135~136页。
[12] 有关中文“权利”涵义的分析,著述诸多,如周沂林著:“权利观念史论”,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5年第4期;郭道晖著:“论法定权利与权利立法”,载《法制现代化研究》(第1卷),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李连贵著:“话说‘权利’”,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5页;程燎原、王人博著:《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7月版;陈舜著:《权利及其维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等,不胜枚举。
[13] 参见谢大任(主编):《拉丁语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8年7月版,第312页。
[14] 丁韪良(Martin ,Willia Alexander Persons,1827~1916),他原为美国北长老会教士,1850年来华,先在宁波传教。1858年担任美国首任驻清公使的翻译。1862年入同文馆教授英语,兼讲授国际法,1869年出任总教习。1898年京师大学堂成立,他被聘为总教习。1916年去世于北京。他主持翻译的《万国公法》是中国官方组织翻译的第一部外国法学著作。
[15] 但是,据笔者考察,古罗马人创造的“jus”的思想,应当在17~18世纪通过宗教传播而进入了中国。理由是:自16世纪利玛窦等西方传教士进入中国进行传教的80余年中(1581年~1667年),中国有30万民众成为教徒,而作为教徒必须读的《圣经》中就有“jus”一词。但是因未能查找到当时翻译成中文的《圣经》资料,故暂时无法得知当时翻译成的中文是什么,笔者还曾经试图在梵蒂冈图书馆内查寻,可惜未果。
[16] 参见李连贵著:“话说‘权利’”,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7页。
[17] 参见梁启超著、范中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9页。
[18] 参见程燎原、王人博著:《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111页。
[19] 参见江山著:《互助与自足---法与经济的历史逻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版,第231页。(作者:未知,来源:《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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