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件中的几个特殊问题(3)
发布时间:2015-05-18 15:06商业秘密网
必须明确,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我国专利法第58条规定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解释上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并没有实施他人的专利,虽然在一些情况下,也许会伴随着未经允许而实施他人专利。它没有直接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但是,它会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假冒他人专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专利侵权行为。此外,还有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方法,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这种行为没有侵犯特定的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因此,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专利侵权行为。但是,它也会损害全体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专利法律秩序构成威胁。我们这里讲的是比较窄的意义上的专利侵权行为,而且主要是有关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侵权行为。
必须明确下列行为也是专利侵权行为:l、非法授权第三方来实施他人专利;2、向非法利用他人专利的人提供设备或其他制造条件;3、利用各种媒介,包括在网站上发布广告,进行许诺销售;4、进行销售的接洽、谈判;5、直接销售、使用、库存侵权产品,或提供侵权产品以使他人去销售、使用、库存。
在实践中,如上述案例中,专利许可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或者终止专利许可合同后,被许可人可能会继续使用原来的专利。这时候,会发生违约和侵权的竞合,专利权人也可以选择提起专利侵权之诉。
在确定侵权行为之后,还要确定要求侵权方赔偿的金额。根据专利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方法:
l、按照权利人损失计算。权利人损失一般可以通过专利产品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计算得到。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按照侵权人获利计算。侵权人获利一般根据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利润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产品销售利润计算。
3、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在被侵权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以及该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确定赔偿数额。
4、在一定幅度内合理确定。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在确定侵权方赔偿金额时,专利权人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比较利益大小,选择要求按照自己的损失或侵权方获利来赔偿。上述两种方式都难以确定的,可以向法院提供参照的专利使用费标准。专利权人还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该规定没有规定律师费,但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
五、证据的提交与庭审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提交证据时,最好对证据进行分门别类。证据可分为以下三类:权属状态、侵权行为、赔偿依据。第一类有关专利权权属的证据包括: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专利说明书、专利费发票等。第二类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包括:非法授权书、广告等许诺销售、购买侵权产品的发票、购买的侵权产品实物、购买情况的说明、侵权方生产销售情况等。第三类有关赔偿依据的证据包括:销售量减少的证据、合理利润的证据、侵权产品销售量的证据、专利使用费标准、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证据提交要符合最高院有关证据交换的规定。
在法庭调查中,原告首先证明其对该项专利享有专利权,对提供的权属状态的证据进行举证。被告可以提出原告并非专利权人、原告专利权超过保护期限、原告专利因未交专利费而失效、原告对被告的授权仍有效等事由进行抗辩。法庭会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方的侵权产品,并要求原告对照侵权产品和权利要求书,证明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是否一致。此时,原告方要充分运用专利侵权判断的等同原则。被告可以举证原告提供的并非是被告的产品,或举证自己的产品的技术特征并未落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然后法庭会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和作为赔偿依据的证据。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还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例如,第三人购买了被告的侵权产品,此时,原告方可以让第三人指认出示的实物是否是他所购买,并要求他陈述购买的全部过程。又如,有合法的代理商情况下,可让代理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指认出示的实物是否与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一致,并陈述双方在市场上竞争的情况、侵权方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代理商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等。在辩论阶段,原被告还可以进一步就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驳。(作者:王旺林,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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