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实践与思考——对《销售丰田电动自行车应如何处理?》一文的讨论(5)
笔者认为,鉴于丰田汽车注册商标在国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杨某在经营场所牌匾上标注“××丰田自行车”字样,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后护板、前车框上标有“丰田电动车”字样,使用说明书中有“日本丰田”、“丰田”、“日本技术”等内容,合格证上有“有路就有丰田车”及“丰田”字样,会使消费者认为该电动自行车是丰田公司投资、合作或许可的企业生产的,误导消费者。工商机关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杨某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处以罚款。
□刘济英
(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可认定本案中的丰田电动自行车是侵权商品。如果除了牌匾上使用“丰田”字样外,其他地方(如车的后护板、前车框、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的使用均是生产厂商所为,应按《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将当事人的行为定性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处罚。如果所有标注“丰田”字样的行为均是当事人所为,则应当按《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五十二条合并定性,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合并处理和处罚。□郑向洪(作者:未知,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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