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存在问题及对策措施(2)
发布时间:2015-05-18 14:22商业秘密网
2、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主体不一致。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目前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要法律。该法律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主体仅局限于经营者,对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予以禁止,而对公司、企业内部职员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却无明文规定,难以解决现实生活中因职工“跳槽”造成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导致行为人可能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违法主体而不能成为民事违法主体的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发生,这是现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中存在的明显漏洞。
3、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够充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的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据此规定,在侵权人未获利润的情况下,即使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再大,权利人也得不到任何赔偿,这显然与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4、实践中的欠操作性。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罚,但对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对商业秘密侵权的商业秘密犯罪的标准难以界定。
5、现有立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程序性规定。现行立法仅仅由民事诉讼法对是否公开审理问题做出了规定。而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使权利人受损失引起的纠纷,应遵循怎样的诉讼程序,却没有作出规定。如,当事人在法庭上如何举证,在诉讼阶段如何防止商业秘密灭失或损失,诉讼参与人如何保密证据等问题,都没有相关规定,造成商业秘密纠纷在诉讼程序上无法律依据。
二、进一步完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一)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
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分为积极的保护和消极的保护两种类型
1、积极的保护。又称为事前保护,即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防患于未然。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设立管理和监控机构。二是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三是严格控制接触范围。四是加强重点部位监控与管理。五积极推行契约管理。六提高技术监控手段。
2、消极的保护。又称为事后保护,即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出现后,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要运用各种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企业在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后,可以得到的法律救济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民法救济。二是劳动法救济。三是行政法救济。四是刑法救济。
(二)国家职能部门有效履行管理职能
1、加强理论研究工作。商业秘密保护面临许多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比如,在进一步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沟通交流,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管理指导体系问题等方面,都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完全借鉴。政府应发挥行政管理职能,邀请高校、企业的有关专家,举办研讨活动,研究商业秘密保护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对策,提出前沿理论,汇集相关信息,为政府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2、加大培训指导力度。鉴于商业秘密保护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可以集中相关部门以及高校、律师事务所、企业界的有关专家,优化资源,分类实施,针对不同行业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帮助企业培养一批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业务精专的管理人才。
3、提高政摩管望水平。把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纳入有关部门的工作考核中,推动政府部门提高主动服务的意识。加大对有关企业尤其是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做好管理人员、机构和经费的落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政府在高科技环境下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能力。
4、发挥保密工作部门作用。保密工作部门牵头,综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发挥保密部门积累的管理国豪秘密的经验,发挥保密队伍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的优势。要负责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工作的统一规划;主管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经济、科技部门的保密工作予以指导;对行政执法部门商业秘密案件的查处进行必要的协调和监督。(作者:未知,来源:《西安保密工作》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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