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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茶恩怨背后的警示(3)

发布时间:2015-05-15 10: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法律提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利用广告诋毁竞争者或间接诋毁竞争者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类:一是用完全虚构的“事实”捏造并宣扬竞争对手商品或服务的缺陷;二是用自身的优势与竞争对手的劣势相比较贬低竞争对手;三是利用其他不正当宣传手段,间接诋毁其他竞争者,占领相关市场份额。

  商业秘密有讲究

  广药集团声称,2006年凉茶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广药集团所有的凉茶10~15号秘方、专用术语和独创工艺受到国家的保护,属于商业机密。但其实无论是海外的王老吉传人,还是国内后来对其配方的发展,都对凉茶的秘方进行了修订,做出了贡献,广药集团、加多宝都应属于传承人,加多宝没有侵犯王老吉的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分为假冒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等九大类,其中商业秘密应当具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等四个条件。与此同时,商业秘密并不具有排他性,不能禁止他人采用合法手段获得该商业秘密并加以使用。

  法律提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能制止对商业秘密恶意使用的行为,如果他人自行开发研制出相同的技术方案、商业秘密内容,则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企业之间在签订相关合同,特别是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时,对特殊的技术方案等商业秘密要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同时,最好采用信息加锁等技术保密措施。

  链接

  王老吉、加多宝凉茶六次广告语案

  2013年12月24日,“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案,重庆一中院驳回加多宝的诉讼请求。

  2013年12月20日,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系列广告语案中,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加多宝败诉。

  2014年6月至7月,重庆五中院分别判定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及“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两广告构成虚假宣传。

  2014年10月23日,王老吉起诉加多宝发布的 “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第一罐’”等系列广告涉嫌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索赔2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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