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茶恩怨背后的警示(2)
第三,企业应该投入更多精力培育自己的商标。虽然获得已经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商标使用权后,能够利用其商誉迅速获得利益,但从长远来看,企业经营中还是应当注册自己的商标,这样既能够避免商标权属纠纷,也避免将资金和精力全部灌注于他人的品牌。
外观包装有门道
商标权之争后,王老吉、加多宝两大公司又针对“红罐”凉茶的外观使用权进行诉讼。王老吉认为,红罐包装是王老吉凉茶的特有包装,不能与商标权归属分开,因此使用权应该归广药集团。但加多宝一方则认为,红罐包装已经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是与商标权相互独立的权利,加多宝有权使用。
包装、装潢是外观设计的一种,依据我国《专利法》第23条的相关规定,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权。这就意味着,权利人在有效期内可以绝对地排斥他人在相同的产品类别上使用相同的设计,而不论他人是否实施了抄袭行为。但是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知名商品的保护范围相对较大,“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是假冒行为的表现。
所以,“红罐”包装的王老吉凉茶,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认可度,应作为知名商品予以保护。
法律提示:
第一,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需要将专利权与商标权一并考虑,除了在商标续展期及时进行商标续展外,针对产品特殊的、具有设计感的外观造型、包装装潢等,也要及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的商品。认定知名商品应该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因此,总体而言,企业的整体实力、销售业绩和产品影响力越大,受到的保护程度也就越高。
广告宣传有陷阱
被告加多宝公司在店堂告示、电视媒体、户外媒体、报纸、互联网等各类途径发布、传播“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中国饮料第一罐”等广告,王老吉公司认为加多宝的商业广告属于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违法行为,是利用虚假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对比红罐凉茶加多宝的广告与王老吉凉茶广告,相类似的宣传有“怕上火,喝王老吉”、“怕上火,喝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凉茶,改名加多宝”,“真正的红罐,真正的凉茶”以及“凉茶领导品牌加多宝”等。以上宣传极易造成消费者对王老吉凉茶和加多宝凉茶的混淆,属于近似性、攀附性的广告宣传。还有“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宣传,实际上获奖商品的名字并非是加多宝凉茶,而是广药集团授权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王老吉”凉茶,加多宝凉茶有混淆事实“搭便车”宣传之嫌。(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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