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特富龙稀织物及其应用发明专利侵权案(3)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5商业秘密网
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的特富龙稀织物的行为已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对于请求人关于责令被请求人赔偿经济损失和赔礼道歉的请求,因超出了专利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1)被请求人停止销售特富龙稀织物产品;
(2)被请求人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
(3)被请求人删除宣传该产品的网页资料;
(4)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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