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专利权保护 > 典型案例 > 正文

袁宏大与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专利侵权纠纷(3)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三、行政机关使用裁定法律文书是否违法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以被请求人主体不适格为由,采用“裁定”的形式驳回其请求,不符合《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所规定的处理方式,因此,应认定其对本案专利纠纷的处理没有相应法律依据。我们认为,行政机关特别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必须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但如果该办法没有规定,而且在行政机关处理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只能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再言之,司法机关在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时,不能根据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出具的法律文书的名称来判定,而审查的重点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质内容。

(处理单位: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来源: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来源:)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