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宏大与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专利侵权纠纷(3)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三、行政机关使用裁定法律文书是否违法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以被请求人主体不适格为由,采用“裁定”的形式驳回其请求,不符合《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所规定的处理方式,因此,应认定其对本案专利纠纷的处理没有相应法律依据。我们认为,行政机关特别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必须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但如果该办法没有规定,而且在行政机关处理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只能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再言之,司法机关在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时,不能根据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出具的法律文书的名称来判定,而审查的重点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质内容。
(处理单位: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来源: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来源:) 相关阅读: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