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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的整体教导在中药组合物创造性判断中的适用(3)

发布时间:2015-05-14 21:34商业秘密网

具体到本案而言,对比文件1公开了归芍四逆汤的药物配伍,尽管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药物的用量及方解,但进一步追溯该文章的源文献,其对该中药组合物有较为详细的记载,依据其记载的方解内容,可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较为全面理解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中药组合物的具体配伍原则,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进行客观的判断和确认,在此基础上才能得出更为合理的审查结论。进一步,由该组合物的名称“归芍四逆汤”以及方解,可确定该组合物中当归为方中君药,即在该组方中发挥主要药效的中药,且方中当归白芍配伍相须而用,并非简单叠加。虽然在中药组方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药味进行加减,但通常这样的加减是在主证、主药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次要症状或兼证的不同,增减其次要药物,以适应新的病情需要。中药组合物的方中君药发生了变化,可以说其通常会导致整个组合物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而对此,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无教导,进而对药效原料的用量配比进行确定,得到的本申请药物组合物是以疏肝解郁、健脾消积导滞为主要功效,兼顾活血化瘀,而对比文件1的组方是以活血祛瘀为主要功效,二者虽然均治疗脂肪肝,但整个组方的方解以及治则治法已经发生变化。

在对中药组合物专利进行审查时,要立足于专利法及其《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本领域的特点作出合理判断。探寻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整体教导时,一方面需要了解在中药组方过程中其常规的配伍手段以及常规的配伍原则,另一方面也要将常规的配伍原则运用于该具体的中药组合物中,全面考量现有技术是否对此有所启示,避免断章取义,盲目认为功效类似药物的加减替换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常规手段,认为药物用量的配比均属于可以通过常规方法显而易见获得的,还是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全面分析现有技术的记载,从而得出合理、可信的审查结论,有效保护真正的发明创造,符合专利法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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