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高工侵犯商业秘密被判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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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
本条所称的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的使用人。 <人民法院报> 2006-03-01(作者:,来源:)-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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