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医用导管案(2)
2.被告以(1)中心静脉导管和血液透析导管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已在国外出现,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国内出现,已是一种成熟产品,国内外现有多家企业生产这两种产品为由,认为原告上述技术是公知的。中心静脉导管和血液透析导管是成熟产品,但尽管产品在功能上相似,不同厂家制造的途径和方法等技术手段存在实质上的差异,产品虽然公开,但制造产品的相关技术信息并未公开。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上述技术是通用技术的理由不足。被告认为其技术水平高于原告,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技术是否为技术秘密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认定,并不以技术水平的高低作为确定标准,在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的基础上使自己的技术水平得到提高,同样构成侵权。因此,被告以其技术水平高称其不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2)虽然导管挤出模具的主要参数特别是压缩比和定径段在教科书中可以找到,教科书中有管材挤出成型工艺参数确定的记载,但这只是挤出模具设计的一般理论,该文献并没有涉及本案导管挤出模具的技术参数,且该记载只是一种理论上的信息模式,要转化为现实的生产技术,需要专业技术人员经过一定的研究和开发过程。因此,原告经过一定的研究和实验才开发出来的该技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被告认为教科书已公开原告的该技术内容理由不充分。(3)至于可沿顶针上下旋转打孔设备用于医用打孔排屑是否为公知技术,虽然该设备已有相关专利,用于多种材料上的打孔是该产品应有的用途和正常使用。本案中,原告佛导公司将普通的西湖牌台式打孔机的刀具和顶针等原有的钻头进行改进,改成适合旋冲方式打孔的特制刀具,并将其适用于医用导管打孔排屑,这是原告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其经验和知识的积累,通过一定的实验和摸索而形成的技术诀窍,上述专利文献并未公开原告该改进技术,故被告该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称国际上多家公司及湖南湘潭新康医用导管公司已出具证明证实该公司已使用该技术,由于该证人证言是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不被采纳。(4)尖端成型设备及模具均可在网上和专业杂志、电话号码本上直接联系购买,被告认为导管的尖端成型模具结构和参数设定是公知技术,但被告提供的尖端成型设备供应商广告宣传资料不能证明在原告该技术形成前网上资料已公开该技术,且该资料也没有公开尖端成型模具结构和设计参数,对被告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5)至于被告认为带聚四氟乙烯套管芯针在导管尖端通道成型中的应用已有十几年历史,国内有数十厂家生产套筒芯针,是一种公开信息,被告仅提供了湖南湘潭新康医用导管公司出具的证人证言,由于该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该孤证证明其举证目的的效力不足,其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6)气液结合检验导管流量技术和方法、采用科腾公司气体测漏仪用于导管泄漏检测方法,被告以科腾公司其广告宣传资料上已公开于世,在市场上极易买到为由,称上述技术是公知技术。由于被告提交的网上资料是起诉后提交的,该资料没有显示时间,不能证明该资料在原告采用科腾公司气体测漏仪以前已公开。故被告该辩解亦不能成立。综上,原告的生产导管的工艺流程、模具设计和加工、打孔定位、排屑、尖端成型、带套管芯针、导管检测技术是生产构成导管的关键技术,这一整套技术方案,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应认定为非公知技术。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上述技术信息为公知技术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告通过制定《佛山某医用导管有限责任公司内务管理规定》、《员工手册》,制定印发《关于技术文件的颁行通知》等方式对以上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的适当的保密措施,该技术具有实用性并且能给原告带来经济效益,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3.原告主张的尖端成型机、流量检测仪、测漏仪、移印机、导管粒料的选形和采购渠道及导丝、针管和包装材料的选择和采购渠道(以上统称设备、原材料的选择和采购渠道)、外协加工渠道是否为商业秘密。设备的选择和采购渠道及外协加工渠道,虽然这些厂家名称、地址、电话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取,但原告是国内第一家生产医用导管的企业,有较长的生产历史,其在生产、探索的过程中,在众多的同类设备和原材料供商中通过比较、调查、实验,分析各自的优缺点后选择确定的。因此,虽然相关企业生产上述系列设备、产品是公开的,但原告该选择可能是最佳的,其采购该设备和原材料这一过程是特定的,原告对上述系列设备、原材料的选择的组合等也是特定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构成非公知经营信息。被告辩称以上设备和原材料的销售是公开的,被告可在市场上直接购买,认为设备、原材料的选形和购买途径是公知信息。这些设备和原材料是公开出售的,且众多的同类设备和原材料可供选择,对此,双方均无异议,由于有众多的同类设备和原材料,选择哪个厂家、哪种品牌、何种型号最佳,选择哪个厂家进行外协加工对生产厂家最为有利,这需要通过知识和经验的积累,通过比较和分析、调查才能选择和决定,故原告选择上述一系列设备和原材料的过程和方式是其经营诀窍,这一特定的选择过程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被告公知信息的辩解没有依据。佛导公司对上述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该经营信息能应用在其生产过程中,给佛导公司带来竞争上的优势,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商业秘密。 (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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