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专有技术侵权案件代中有哪些策略与技巧(3)
专有技术是基于权利人将其技术信息处于保密状态而形成对该技术信息的一种事实上的占有,因此,权利人是否实际占有该技术信息,除该技术信息尚未进入公有领域,为他人所掌握之外,还取决于其是否有意愿使该技术信息秘而不宣,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以体现权利人的主观意愿,如对雇员施以种种限制或制约,向公众发出某种声明或警告。限制非有关人员进入使用专有技术的场地。或制定各种有关保密制度或资料的保密性分类标准等。如果某人在开发获得某项技术之初,并未认识到或忽视该技术可能带来的经济利益,未对该技术信息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反而公之于世,是之进入公有领域,那么当这个人意识到自己已失去技术优势而丧失了可能赚取的经济利益时,他已无权阻止他人使用该技术,因为他已放弃了拥有这项技术的权利;或者说他已经许可或默认其他人使用该项技术。
第三、证据的取得
世人常讲:“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事实是客观的。专有技术侵权,同其他侵权行为一样,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就不可避免的会留下侵权行为的蛛丝马迹。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分工不同,产品的生产、销售是一项环环相扣的系统工程,并非侵权行为人独家能够从事的。这必然扩大了知情人的范围。例如,侵权行为人非法获取专有技术,旨在将不劳而获的技术用于复制同类产品,投入市场成为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掘取高额利益。为占领市场,侵权行为人离不开对该产品进行宣传。这就涉及到披露相关的技术数据。
来源:中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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