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析(3)
其次,本案中爪链生产技术的权利人潘某某反复告诫涉及制造装配爪链生产模具的技术工人、要求保守模具技术秘密,并采取了产品图纸专门管理、设立谢绝参观的警示牌以及门卫制度等措施。笔者认为,对于某首饰厂的爪链生产技术,只要上述措施得以实施,就足以保障其不致泄露或公开,或者被其他不正当手段所侵犯,故应当认定被害单位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至于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与潘某某及某首饰厂没有签订过任何有关厂内技术信息的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没有形成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合同关系,认为其“告诫”无任何法律意义,继而认定其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显然,上述认识是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误解。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的框架下,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包括了合同法、包括公司法、劳动法中对保密义务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科技行政法规、刑法等多个部门法的保护屏障。这种不同部门法的法律责任并不是相互对立或排斥的关系,也不是前置或上下位的关系。商业秘密的私权性质决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多为民事违法行为,通常也是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来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责任。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严重扰乱公开竞争的市场秩序,破坏国家的经济管理环境,造成他人重大经济损失,在民法保护的基础上,还必须借助刑法、行政法等国家公法救济手段。因此,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相对人之间没有通过签订保密合同的方式来保护其商业秘密,相对人并不能就此规避其他的法律义务。如果相对不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其他的法律规定,也当然可能受到法律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某首饰厂主张的爪链模具技术是模具行业一般所知晓的技术,而且也只是采取了口头的保密措施,但某首饰厂所使用的模具经过设计和组合所体现在爪链生产的具体而关键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并能够应用于生产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同时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该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当属商业秘密无疑是正确的。 【处理结果】
我院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判决六名被告人无罪,经抗诉,二审法院依法作出有罪改判,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二的,缓刑三年;被告人李某兵、黄某某、李某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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