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不住的“秘密”(2)
赵云维还特别强调,“我在S公司工作期间从来没有接触过原告主张的两个产品,虽然我是W公司的股东之一,但与S公司经营的产品并不相同,不存在竞争关系,亦没有违反竞业禁止协议。”
胡迪也表示,从来没有接触过S公司主张的两个产品,也没有与公司签订过竞业禁止协议。
雇佣专人悄悄求证
被告的“同仇敌忾”是S公司意料中的事,S公司暗自庆幸,幸好在诉讼前步了一着棋,那就是关键证人——富文鼎。
在发现王卫等人的异常行为后,S公司很快委托了上海某信息公司对W公司的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富文鼎便是该公司专门指派的调查员。
“我以某涂料公司的名义打电话给王卫,提出想要购买管道涂料。一天,王卫通知我去W公司的办公室,我以6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桶涂料样品,样品外面的包装没有任何文字和图案。”法庭上,富文鼎并不避讳自己“无间道”的身份。
此后,富文鼎向王卫索要涂料样品的技术资料,王卫很快将涂料说明书传真给了他,传真件的抬头都标有W公司的标识,页尾还有W公司的英文字样。
“过了一个月,我谎称在使用涂料样品后出现气孔问题,于是在W公司办公室再次约见了王卫,当时还有李云强。”富文鼎回忆。
“他是一名雇佣调查员,不具有证人资格。”面对突然冒出来的富文鼎,王卫等人有些坐不住了。
“从法律角度出发,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个人,除非他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外,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富文鼎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说的事实与其他证据可以互相印证,法院对此是可以采信的。”主审此案的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朱俊认为。
但让朱俊不解的是,庭审中,S公司一再强调自己拥有两种涂料的技术配方、技术诀窍以及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但提交给法庭的却只是涂料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
“你说有商业秘密,内容是什么?有证据吗?”五名被告不断追问着S公司。
难以接受的结局
数次开庭之后,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S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判决书中这样写道,“S公司指控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前提是必须对其拥有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基础事实完成举证义务。但是S公司只提交了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而这些证据都是公开资料,法院无法判断它主张的技术配方、技术诀窍和客户名单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更无法判断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所以,原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而造成对其不利的后果。”
“商业秘密的‘秘密点’是案件审理的基础。”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资深法官徐飞说,“所有诉讼参与人都有接触到商业秘密内容的机会,原告常常担心诉讼中商业秘密被再次泄露或者被告尚未获取的信息被泄露而不愿充分举证,仅仅提交它确定已被被告知悉的资料,最终导致法院因无法判断而判决其败诉。”
(文中人物除法官外,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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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原告败诉的八大原因
浦东法院2011年所作的一次统计表明,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导致原告败诉的真正原因如下:
第一,无法明确或不愿提供商业秘密的“秘密点”;
第二,无法证明采取了保密措施;
第三,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事实;
第四,混淆了商业秘密的载体和具体内容;
第五,对商业秘密“四性”认识不足(即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同时具备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和保密性);
第六,对商业秘密的相对性认识不足;
第七,对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保护的特殊性认识不足;(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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