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例分析(3)
根据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原告镍钛人公司通过保密协议、保密制度等方式,对其“镍钛合金牙齿矫形丝生产工艺”采取了保密措施,该工艺形成后,已经生产出产品并在市场上予以销售,给镍钛人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因此,镍钛人公司的“镍钛合金牙齿矫形丝生产工艺”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第二、第三和第四项,因此,判定镍钛人公司的“镍钛合金牙齿矫形丝生产工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第一项,即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不为公众所知悉”包含着新颖性和秘密性两层含义,新颖性要求该项技术信息与通行的、公知的技术有所区别,秘密性则要求该项技术信息只为少数人知悉或使用。显然,该工艺并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这一要件。
来源:网络
(作者:,来源:)- 上一篇:评一宗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三个法律问题
- 下一篇:特许经营交易安全水平有望提高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相关阅读:
- 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 2015-05-10
-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2015-06-02
-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2015-06-01
- 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2015-06-03
- 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201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