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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例分析(3)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根据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原告镍钛人公司通过保密协议、保密制度等方式,对其“镍钛合金牙齿矫形丝生产工艺”采取了保密措施,该工艺形成后,已经生产出产品并在市场上予以销售,给镍钛人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因此,镍钛人公司的“镍钛合金牙齿矫形丝生产工艺”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第二、第三和第四项,因此,判定镍钛人公司的“镍钛合金牙齿矫形丝生产工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中的第一项,即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

  “不为公众所知悉”包含着新颖性和秘密性两层含义,新颖性要求该项技术信息与通行的、公知的技术有所区别,秘密性则要求该项技术信息只为少数人知悉或使用。显然,该工艺并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这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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