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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另起炉灶 老板起诉侵害技术秘密(2)

发布时间:2015-05-14 21:14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宜春市中院审理认为,中钰机械厂生产的纵横锯边机设计合理、锯切精度高、切割平面效果好,销售市场广阔,在同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能给中钰机械厂带来经济利益。中钰机械厂要求员工必须保守技术秘密,并对员工发放了每月50元的保密费等,对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中钰机械厂的技术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商业秘密。

  2010年5月前,柳金根在中钰机械厂从事锯边机等机械调试工作时,与中钰机械厂生产的纵横锯边机有接触。柳金根未征得中钰机械厂许可,与中钰机械厂的其他员工间断性生产、销售与中钰机械厂纵横锯边机实质相同的产品,违反了中钰机械厂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柳金根擅自使用其在中钰机械厂所掌握的技术秘密,生产与中钰机械厂的纵横锯边机实质相同的产品进行销售获利,侵害了中钰机械厂的技术秘密。

  根据中钰机械厂提供的有效证据和柳金根在法庭上认可的侵权产品的数量及侵权产品每台锯边机中技术秘密含量的比例,宜春市中院依法判决:柳金根立即停止侵害中钰机械厂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中钰机械厂各项损失235522元;案件受理费11800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鉴定费3.4万元,共计49820元由柳金根承担。

  终审判侵权赔偿12万余元

  柳金根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上诉。省高院审理认为:中钰机械厂为钟育冰个体经营,根据法律规定,列其经营者钟育冰为当事人。

  湖北省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鉴定人参与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有双方当事人及一审法院司法技术人员在场及签名,也有专家组的代表签字,鉴定书中附有鉴定人的资格证明;鉴定意见系由专家组共同研究最终共同作出的,鉴定人也出席一审庭审进行了作证;一审委托的鉴定符合法定程序,鉴定意见应予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为钟育冰生产的纵横锯边机及技术秘密点不属公知技术。

  钟育冰要求员工必须保守技术秘密,并给员工发放了保密费,应认定钟育冰对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钟育冰的技术秘密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和实用性,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应予保护。柳金根受聘在中钰机械厂从事纵横锯边机调试工作,掌握了纵横锯边机调试技术,在未征得钟育冰许可的情况下,与厂里的其他员工间断性生产、销售纵横锯边机,该行为构成对钟育冰技术秘密的侵害,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今年11月19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柳金根立即停止侵害钟育冰技术秘密的行为,赔偿钟育冰各项损失125522元,并承担审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鉴定费共计54653元。

  何为侵害商业秘密 法官为你释疑解惑

  什么是商业秘密?企业对新技术,应选用哪种措施来保护更恰当?审理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模式怎样?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省高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法官介绍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记者:审理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的模式怎样?

  法官:商业秘密案件首先要确定保护的对象是否为商业秘密,如“云南白药配方”、“可口可乐配方”是商业秘密;即当事人指称他人侵害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次是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再次是被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商业秘密,然后生产出与商业秘密相同的产品。三个层次综合起来就可认定是否侵权。

  记者:侵害商业秘密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法官: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具体确定方法有三:一是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二是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三是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司法实务中第三种情形用得较多。(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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