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中美并审商业秘密案启底 3月15日前见分晓(2)
而令人蹊跷的是,就在中国法院判决之后的12小时,美国东岸时间同一天,ITC法官的调查结果在原先排定的6月25日的基础上,竟提前8天出炉,结论与中国法院的大相径庭,称华奇盗用了圣莱科特国际集团的商业机密,将禁止华奇向美国进口受影响的产品。
“这位跳槽的厂长,与华奇化工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应适用中国法律。”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冉瑞雪表示,就商业秘密案件本身而言,也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争议,由美国ITC管辖,不仅非常不利于中国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涉及中国司法主权的重大问题。ITC对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商业秘密争议行使管辖权与通行的国际惯例不符。
“这是挑战中国司法主权的行为,对拟开发美国市场的中国技术领先企业也将造成极恶劣的影响,所以这个官司我们要打到底。”杨全海表示。
不过,幸运的是,ITC最终承认初裁存在疑点,愿意复审。2014年1月15日,ITC宣布终裁,裁定圣莱科特起诉华奇化工侵权的商业秘密点绝大多数并不受保护,并推翻了最初建议的“普遍排除令”,这意味着首例中美并审商业秘密案美方判定做出重大修改让步。
尽管结果好于初裁——ITC终裁推翻了“普遍排除令”,但仍认为中方企业有几个秘密点侵权。
目前,终裁结果正在等待美国总统的签署,按照规定,美国总统有权推翻委员会终裁,宣布新结果。按照惯例,美国总统很少推翻ITC的终裁,但上次例外就发生在三星与苹果的案件上。因此,一旦奥巴马作出不利于华奇化工的判断,华奇化工将起诉ITC。
危险超“双反”
不仅国际贸易,哪怕在中国国内,中国企业也需遵守美国法律,随时可能被美国企业掀起受美国官方调查的狂潮
华奇化工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该公司在美国的销量总共只有1.4万美元,而光此案的律师费用就已是销售额的千倍。既然对市场份额影响不大,为何华奇化工如此坚持?
“因为一旦我们放弃,整个行业,甚至所有中国企业都将受到影响。我们现在官司打得如此艰难,就是因为此前有另外一家中国公司,他们放弃了申诉,成为美国判例,导致后来的企业还没提出理由就直接被驳回,没有申辩的余地。”杨全海说。
以前人们听说的“337调查”多为专利案,已经把许多外国企业挡在美国门外。而商业秘密案,正在成为“337调查”中,阻挠中国企业国际化的最低成本、最危险的手段。
“337调查”源自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而得名,是中国企业国际化最典型的知识产权“绊马索”。
“337调查”被作为美国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尚方宝剑”。它非常容易发起,但威力巨大。不像其他贸易调查一样要求“实质损害”,它甚至连实质损害的“威胁”都不需要作为前提。其管辖权不限于美国本土,而是全球任何美国企业认为遭受侵权的地方。其“一般排除令”针对整个行业,即便非涉案第三方也不得进入美国。
裁决结果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独享专权。不像反倾销调查,美国ITC只负责产业损害调查的裁定,裁决是否存在倾销、确定倾销幅度的权利属于美国商务部。而337调查规定,由美国ITC全权独立裁定知识产权侵权,“全面禁止”该外国企业的相关产品进入美国。
在“337调查”中,商业秘密案比一般的专利案危险得多。如果说专利案是“明战”,有清晰的标准,那么一旦惹上商业秘密案的中国企业,几乎完全“摸黑”。
据悉,起诉的美国企业,不需要指明对方究竟以何种方式,侵害了自己的哪些知识产权,而被诉的外国企业,必须在数日内将公司所有商业秘密全部交给美国ITC,例如所有的生产记录、研发记录。
中国《法制日报》把商业秘密案评价为“杀伤力最大”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
即使不涉案的企业,也可能“躺着中枪”,波及全球市场。“一旦一般排除令发出,整个行业都将受限。”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法学博士、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王加斌在研究报告中分析,且在成为判例后,所有中国企业或将模仿此方式被调查、被禁止,不仅在美国被禁,由于美国与各国的协议或贸易合作,中国企业在全球市场都将举步维艰。(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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