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崔忠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04 15:30商业秘密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被侵权人请求按照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等因素,参照该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依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的性质、期间、后果,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费的数额,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被侵权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在5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之规定,原告陕西天丞禾公司请求被告崔忠厚停止侵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请求赔偿损失1万元,由于被告崔忠厚并未给原告陕西天丞禾公司带来重大影响及损失,被告崔忠厚亦不可能得到较大利益,故结合本案的情况,考虑侵权人侵权的性质、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崔忠厚赔偿原告天丞禾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崔忠厚立即停止侵害“西农979”小麦新品种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崔忠厚赔偿原告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崔忠厚负担550元。该款原告陕西天丞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崔忠厚负担的550元在执行本判决时直付该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熠
审判员 张 如 领
审判员 张 鹏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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