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与山东明华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1 09:18商业秘密网
一、被告明华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第5341204号“红星”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明华公司赔偿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负担551元,被告明华公司负担4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天威
审 判 员 何 江
代理审判员 蒋文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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