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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罗重恩与郑若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1 10:33商业秘密网

  驳回原告罗重恩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罗重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晓
  代理审判员 赵 韬
  人民陪审员 卢志红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眉玥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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