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罗重恩与郑若刚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1 10:33商业秘密网
驳回原告罗重恩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罗重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晓
代理审判员 赵 韬
人民陪审员 卢志红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眉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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