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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纪国庆与郭大彪、宁波大江汽车动力转向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1 10:39商业秘密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大江汽车动力转向器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纪国庆名称为汽车动力转向器(J12086)、专利号为ZL201030600377.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宁波大江汽车动力转向器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纪国庆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三、驳回原告纪国庆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宁波大江汽车动力转向器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70元(已由原告纪国庆预交),由原告纪国庆负担1170元,被告宁波大江汽车动力转向器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宁波大江汽车动力转向器有限公司承担部分应在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纪国庆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文宏
  审 判 员  李峥嵘
  人民陪审员  濮家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眉玥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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