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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吕玲珑与成都蜀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1 13:17商业秘密网

  经审理查明:原告拍摄了“麦克隆神山-理塘”、“高山云海-得荣”、“云海中的折多山-康定”、“冬天的贡嘎山脉-泸定”、“贡嘎山下的大杜鹃-泸定”、“贡嘎山下的大渡河-泸定”、“燕子沟红石滩”7幅照片,上述照片均登载于四川出版集团四川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大香巴拉甘孜藏族自治区风光篇》摄影画册中。该画册的包装及封面均载有:“摄影吕玲珑”。
  被告开办的蜀山火锅店于2012年3月15日开始营业,其面积共500余平方米。2012年3月20日,被告向成都新动力平面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了委托其印制2000册《蜀山》画册的费用3400元,并将该画册摆放于火锅店内供人免费取阅。被告在其印制的《蜀山》画册中使用了上述7幅照片。其中,在第2、3页“蜀山火锅-宴请省外宾客的首选”主题中使用了照片“麦克隆神山-理塘”;在第6、7页“蜀山--中国骄傲”主题中使用了照片“高山云海-得荣”;在第8、9页使用了照片“云海中的折多山-康定”;在第10、11页“蜀山之王--贡嘎山”主题中使用了照片“冬天的贡嘎山脉-泸定”;在第12页使用了照片“贡嘎山下的大杜鹃-泸定”;在第13页使用了照片“贡嘎山下的大渡河-泸定”;在第23页使用了照片“燕子沟红石滩”,通过与《大香巴拉甘孜藏族自治区风光篇》上的照片比对,上述图片均进行了大小及比例调整,并对部分照片边缘进行了裁剪。此外,《蜀山》画册封面载有“蜀山-中国首家‘心灵厨房’”等文字;第4、5页刊登了被告蜀山火锅店的门面、大堂、包间、过道等照片,旁边载有:“成都是川外客人驻足的首站,好客的主人当然要以四川火锅款待。‘蜀山’是蜀山火锅的主题,店内都被自然、圣洁的‘蜀山’风景包围,让人有身临‘蜀山’的感觉……”;第18-21页刊登了火锅的菜品、锅底、“蜀山”火锅店门面的照片若干,第18页篇首载明:“如果你觉得蜀山最大的优势是文化?那就大错特错了。蜀山最大的优势是味道好,蜀山公司专业生产店用火锅底料16年,有着无与伦比、独有的技术优势和技术积累,来吃过“蜀山”火锅的客人都反应,吃了蜀山火锅后再吃其它火锅,觉得索然无味,这就是“蜀山”味道最大的魅力”;第20页载有以“让你大吃一惊的味道秘密”为题的文字内容;封底载有“特别鸣谢:甘孜州旅游局西行驿站旅行俱乐部智多星文化传播内部刊物新动力品牌设计”的文字。
  另,被告还在其店堂内悬挂了案涉的7幅摄影作品。被告使用案涉摄影作品时均未署原告的名字,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目前,被告已停止向顾客发放上述《蜀山》画册,也未在其店内悬挂案涉7幅摄影作品。
  另查明,原告系职业摄影师,在中国摄影界被誉为“西部摄影第一人”,其摄影作品多次登载于《中国国家地理》杂志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大香巴拉》摄影画册、《蜀山》画册、《中国国际地理》杂志、《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被告提供的《蜀山》画册收款收据、火锅店照片予以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故予以采信。原、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因与本案并无关联,故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一、著作权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麦克隆神山-理塘”、“高山云海-得荣”、“云海中的折多山-康定”、“冬天的贡嘎山脉-泸定”、“贡嘎山下的大杜鹃-泸定”、“贡嘎山下的大渡河-泸定”、“燕子沟红石滩”7幅摄影作品均收录在四川出版集团四川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大香巴拉甘孜藏族自治区风光篇》摄影画册中,该画册包装、封面均载明“摄影吕玲珑”,故原告是上述7幅摄影作品的作者,享有其著作权。(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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