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辉明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1 09:45商业秘密网
如被告广州市辉明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12元,由原告厦门一新砂轮有限公司承担100元,被告广州市辉明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承担238.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俊
代理审判员 代小晞
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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