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赛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1 13:21商业秘密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成都赛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二、驳回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成都赛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成都赛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时直接支付给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佳梅
代理审判员 郭 静
人民陪审员 曾 英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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